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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汽车配件时有废手套、废机油、废乳化液等危险废弃物产生,属于产生、收集、储存危险废物的企业。经查,该企业并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局备案。随后,区生态环境局发出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该企业逾期未改正。2024年8月,区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一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某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2025年2月,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该企业仍未履行。生态环境局遂依法向密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某企业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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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密云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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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重在预防。要求生产经营时会产生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主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能有效从源头上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进而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本案中,某企业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照要求制定预案并备案,未积极承担环保责任,最终遭到行政处罚。密云法院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厉处罚未按照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行为,有利于增强相关企业主动预防环境污染、依法履行环保义务的意识,对服务保障辖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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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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