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你的表白行为是否具备有效的意思表示?
我们需要先像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一样,严格审查你的表白行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公序良俗这三要素。
民法典强调“意思表示真实”,你的突然表白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是否可能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我需要确认这份情感要约是否出自你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确定可能。
所以我要行使我们法学生的特别权利:紧急立法权。
关于合同订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感情应当遵循契约精神,你这属于企图跳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正常缔约流程,直接要求我作出“承诺”。按照交易习惯,情感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充分协商,你这属于典型的程序瑕疵。
关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未充分协商的情况下,你单方面提出的“确立关系”条款,若存在免除你自身情感投入义务、加重我方责任的情形,我需要提醒你注意,该条款可能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
关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在情感基础尚未牢固建立的情况下,你突然提出确立关系的要求,若后续无法履行“忠实义务”“关爱义务”等主要债务,是否应当预见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进行“可预见规则”的论证。
关于人格权侵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你的突然表白行为若造成我精神上的困扰,可能构成对“生活安宁”等人格利益的侵害,我有权依法请求你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但如果你请我喝蜜雪冰城,可以认定为情谊行为,构成意思表示的解释空间(手动狗头)
(注:本文纯属法学知识娱乐化运用,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表白需谨慎,恋爱要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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