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规章制度经过公示就生效了吗?
「法律解答」
千万不要想当然错误的理解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生效并不是公示就可以了。
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部分需要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并且协商一致。倘若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无需劳动者签收,譬如用人单位一些程序性事项、事务性事项。
换而言之,规章制度在公示前用人单位还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对内容予以确认,例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然后由到场的职工签字确认。
另外,公示是送达的一种方式,公示的形式和方式错误并不必然产生送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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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不发达的二十多年前,企业公示往往会在多处予以展示,例如公司门口、餐厅门口、厕所门口等人员频繁流动的地方。倘若公司把公告张贴在车库、仓库里并表示履行了公示程序,这通常不会被裁判者予以采纳。
因此,为了给日后企业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公示和送达。除了上述传统的方式之外,还可以工作群送达、邮件送达、微信送达、短信送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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