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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韩国外观设计申请依据产品分类分为全面审查和部分实质审查。在部分实质审查程序下,外观设计通常仅经过最低限度的审查后即可授权。然而,这一制度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不正当申请以谋取私利的行为屡见不鲜,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的公平性。
为避免韩国外观申请中的“部分实质审查”程序被频繁滥用,并保障合法权利人及时高效地追回被侵占的设计权,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特此修订。该修订已于2025年11月28日生效,关键变更要点如下:
1.对部分实质审查程序的修订
根据修订前的《外观设计保护法》,时尚、配饰、纺织品、文具、个人用品、包装、食品和珠宝(即属于洛迦诺分类第1、2、3、5、9、11和19大类)等快速发展行业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部分实质性审查程序获得快速外观设计注册。根据该法,审查员不得(i)对外观的新颖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或(ii)进行外观设计检索。然而,这一规定导致了申请人的权利滥用。之前已公布或撤销的设计有时会被重新申请,随后即对合法所有者提出不正当的主张。此外,即使存在明确的拒绝理由,审查员也无法根据修订前的《外观设计保护法》拒绝此类申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修正案引入了第62条第(5)款,该条款明确授权审查员在外观设计明显(i)不具备新颖性或(ii)违反在先申请要求时,即使没有第三方提出异议,也可以依职权拒绝“部分实质审查”申请。这一变化有望提高审查质量,遏制权利滥用,防止创建和盗用薄弱的设计权。
2.延长异议期
之前,根据第《外观设计保护法》68(1)条,第三方只能在部分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注册公布之日起三(3)个月内提出异议。在实践中,这一短暂的时间往往限制了异议程序的有效使用。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如果一方收到侵权通知,包括书面警告、投诉或来自在线市场的要求就侵权报告进行澄清,该方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3)个月内提出异议,即使最初的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已过,但前提是异议是在公告之日起一(1)年内提出的。而一年后,唯一可用的补救措施只能是对外观权利进行无效审判。
这一变化有望通过在实际争议中更迅速地质疑或撤销不合理的外观设计权,从而增强市场稳定性。
3.外观设计权转让的民事索赔
根据修订前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当一方盗用外观设计并在没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获得保护时,真正的外观设计所有者必须首先无效该外观专利权,然后重新提交外观设计才能获得保护。这两步过程既费时又繁琐。
该修正案引入了一项新程序:第96-2条,允许合法所有人直接向民事法院主张转让注册外观设计,而无需提起无效诉讼或提交新的申请。这一机制与《韩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权转让要求相似。
与此同时,为了保护善意行事的第三方,修订后的《外观设计保护法》规定,在转让之前已经使用过该设计的善意用户将被授予非独占性许可。这既平衡了迅速恢复合法所有者设计权的需要,同时又确保了对现有用户的保护。
这些修正案,标志着韩国外观设计制度将更具透明性、公平性、保护性,进而营造一个良性的知识产权环境,使真正的创作者能更有信心保护、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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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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