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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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中,部分债权人因追偿无果,采取 “贴身跟随”“同吃同住” 等极端方式讨债。
那么,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构成犯罪吗?
最高院指导案例《戴颖、蒯军寻衅滋事案》中明确:
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本案焦点是,行为人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中,被告人戴颖为向被害人宋祥喜索要债务,于2015年2月18日至5月1日纠集被告人蒯军及丁江贵、凌俞、吴小龙、缪宇声、杨益鹏(均另案处理)等人,每天安排一人或数人与宋祥喜同吃、同住于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大桥宾馆、张甸村食品桥西侧宋祥喜的家庭工厂等地,并通过盯、跟、随同出行等手段,迫使宋祥喜还债。在此期间,宋祥喜的近亲属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向戴颖、蒯军等人提出不得限制、剥夺宋祥喜的人身自由等处理意见后,戴颖、蒯军等人仍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因未能达成还款协议,4月30日戴颖指使蒯军等人将宋祥喜睡觉的沙发搬至厂房外,5月1日砸坏厂房内的取暖器、水壶等物。5月2日,宋祥喜自杀身亡于上述厂房内。其中,蒯军参与限制宋祥喜自由30天左右。
被告人戴颖、蒯军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戴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蒯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戴颖、蒯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戴颖提出上诉,称其未限制宋祥喜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另提出戴颖等人未破坏社会秩序,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蒯军未提出上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颖、蒯军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戴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蒯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戴颖、蒯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戴颖、蒯军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后果以及戴颖、蒯军的量刑情节,判处戴颖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蒯军一年九个月并无不当,故对原审的量刑予以维持。
周军律师提醒,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债权人坚守法律边界,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债务人遭遇非法滋扰时,及时固定证据、寻求公权力保护,避免矛盾激化。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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