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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做出了新的规定。
该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内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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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
“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
“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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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工伤发生后的医疗侵权问题
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医疗机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这个规定对于工伤本身造成的伤害和医疗侵权造成的伤害责任进行了划分,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鉴定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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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视为工伤情形的条件进行进一步明确。
首先,该规定明确交通事故视为工伤必须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实践当中有一些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不予出具责任认定书或者无法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责任,就难以认定为工伤。
其次,对上下班途中进行进一步的定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四、对死亡时间的证明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死亡时间对于因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视为工伤的情形十分重要。规定明确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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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明确何种情形属于“居家办公”。
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该规定对于“居家办公”的证明要求较高,而且由申请人即劳动者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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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劳动关系认定的责任主体
在工伤认定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
该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但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又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该规定等于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劳动关系的主动性,该部门可以根据证据来认定劳动关系,而证据不足时就将是否确认劳动关系的事项转由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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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
工伤一般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满足如下情形的,则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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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后的待遇
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也就是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最初鉴定的等级来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福利费在新鉴定结果生效的次月调整。
以上八个方面的新规定,值得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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