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额705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10: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04刑初726号
涉案金额:705万元(涉诈15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羁押5个月后取保)
处罚: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取保日期:2024.1.29
判决日期:2025.07.02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7月,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转账配套等相关信息邮寄给他人使用。经查证,该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犯罪所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705万余元,查实有涉案被害人的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高某未获利。
2023年7月1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立案;同年8月29日,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高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了罚金。
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高某仅提供一张银行卡,未获得任何利益,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向高某的住所地司法局发送了《关于对拟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的委托函》;所在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后,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高某符合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予以接收。
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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