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5年2月8日,淅川县法院对冀廷梅案作出分案审理决定,基于淅川法院的分案决定,毕祺祺认为已经触及他和辩护律师的底线。于是作出了一个重要的决定,就是自己上阵为母亲冀廷梅辩护,并将在分案开庭的当天,以辩护人的身份要求参加违法分案的庭审。
4月9日,冀廷梅案分案开庭,法院没有同意毕祺祺以及我们这些主体案体的辩护律师参加庭审,只允许我们在视频室旁听。
在视频室旁听分案开庭的那段时间,我几乎每天都叮嘱毕祺祺,让他好好阅卷,好好熟悉案情,到时开庭时好好替他母亲冀廷梅辩护。我说你们家十几口人都进去了,你是你们家族的希望所在。
分案庭审结束后我们主案的辩护人就等待主案开庭,没想到在等待主案开庭过程中,一道刺耳的警笛撕裂了南阳的司法天空,毕祺祺被刑拘了,涉嫌的罪名是洗钱(后面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这突如其来的晴天霹雳、惊天噩耗,我好长时间都没有回过神来。
我当时第一反应是:就不想让毕祺祺为他母亲冀廷梅辩护呗。
果然,随之而来的是淅川法院剥夺了毕祺祺为母亲辩护的资格。
02
我们更没想到的是,南召公安抓走毕祺祺的同时,还把我们律师辛辛苦苦调取的、能够证明冀廷梅等人不涉黑的几千份证据材料拿走了,那些证据材料与毕祺祺案件毫无关联,而且南召公安当时没有出具任何的扣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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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辩护律师团队历时多年、耗费巨大精力调取的原始证据,许多材料具有不可复制的特性。
令人愤慨的是,经过我们辩护律师的多次交涉,南召公安至今未归还。
南召公安的做法,不仅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粗暴侵犯,更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公然挑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南召公安扣押的是辩护律师依法调取的、准备用于其他案件辩护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与毕祺祺涉嫌的洗钱案(后变更为挪用资金罪)毫无关联。公安机关无权对律师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随意扣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可是南召公安整个扣押过程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没有扣押决定书,没有扣押清单,更没有说明扣押理由。
那些被非法扣押的证据材料,绝非普通的文件,那是证明冀廷梅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十余名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财产。
冀廷梅等人涉黑案定于11月27日召开庭前会议,这些材料正是解决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关键程序问题的基础。
南召公安的做法,实质上是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了冀廷梅等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进行有效辩护的基础,构成了对辩护制度的根本性破坏。
南召公安将侦查权的触角任意延伸至与毕祺祺案无关的律师执业活动领域,是对公权力的严重滥用。
从冀廷梅案的违法分案审理,到毕祺祺被刑拘并剥夺辩护人资格,再到我们律师的关键证据被非法扣押,这一系列事件呈现出系统性排除有效辩护的可怕趋势。
公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律师的辩护材料,不仅违背职业伦理,更严重破坏了控辩平等的诉讼架构,使得公平审判失去可能。
冀廷梅案开庭在即,我们要求南召公安无条件返还拿走的几千份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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