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
这类案件普遍案情复杂、审理难度高、容易出错,加上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导致许多法官不愿接手;而律师则往往乐于代理——不论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背景——这类案件标的额普遍较大,代理费用相对可观。
由于争议事项专业性强,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通常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据统计,超过90%的建工案件会涉及工程造价鉴定。在一定程度上,提起建设工程诉讼就相当于“打一场司法鉴定官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存在大量法律适用上的灰色地带,既有法规不够明确,裁判标准尚未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常见。这也导致该类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服判率极低。
然而,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也是问题频发的环节,常受到各方诟病。不少法院积压的长期未结案件多为建工类案件,且多因鉴定程序耗时过长。在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中,也有超过半数与鉴定有关。
此外,“以鉴代审”现象也屡见不鲜,部分法官过度依赖鉴定意见,忽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致使鉴定结论在某些情况下几乎成为裁判的唯一依据。
造价鉴定本身技术性极强,涉及大量计量计价规范与专业知识。律师若缺乏相关认知,在鉴定启动、范围界定、材料提交与质证等关键环节容易陷入被动。
工程造价鉴定费用少则数千,多则数万、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只有精通造价鉴定,才能协助法庭厘清专业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将专业技术争议转化为法律争议,引导法官聚焦于合同解释、证据规则适用等法律判断,从而在复杂案件中争取主动。

12月1-2日19:00
建工司法鉴定核心实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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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19:00,智拾网邀请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建工专委会副主任、合伙人黄健律师,精讲建工司法鉴定核心实务技巧,帮助建工律师掌握“法律+造价”的双重视角,彻底搞懂工程计价的底层逻辑,精准应对司法鉴定中的核心痛点,从而在造价、质量、工期等关键争议中赢得主动,最终将复杂的工程案件转化为稀缺竞争力。
破局解鉴:
建工司法鉴定核心实务技巧
超过90%的建工争议需依赖司法鉴定来查明关键事实,如工程造价、质量缺陷成因、工期延误责任等。
因此,引入“法律+造价”的双重视角,就显得十分关键。要在鉴定过程中有效沟通、发现破绽,律师不仅要懂法,还需掌握工程计价的底层逻辑,即四级分解体系: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此外,两大计价体系即定额体系(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和清单体系(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则是核心计价依据。
合同约定不明时,适用何种计价标准往往也成为鉴定中的首要争议点。
对于建工律师来说,理解并应用这两大体系,也存在重重阻碍。
比如,在鉴定准备阶段,鉴定材料的选择和提交就是极易出问题的环节。法院有时未能对鉴定材料组织有效质证便将所有材料移交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机构在证据真伪未明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变相行使了事实认定权,形成“以鉴代审”。
再比如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这是律师专业能力的核心体现。应对策略:
其中的计算方式是否与已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吻合?对于存在的错误或遗漏,如何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修正或补充鉴定?如何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如何判断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比如,应回避的鉴定人是否回避、是否按规范组织现场勘验等。
按照鉴定类型来划分,无论是造价鉴定、质量鉴定,还是工期鉴定,在实战中都存在不少难点。
比如在造价鉴定中,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计价依据;面对证据矛盾如瑕疵签证时,如何取舍证据;发包人取消部分工程后,承包人如何主张预期利润等等。
比如工期鉴定中,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并不必然导致总工期的延误,因此不构成工期违约,帮助发包人索赔时,需证明延误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若发包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则还需要对其工期索赔请求提出抗辩。
黄健律师的课程,就将帮助建工律师掌握“法律+造价”的双重视角,彻底搞懂工程计价的底层逻辑,精准应对司法鉴定中的核心痛点,从而在造价、质量、工期等关键争议中赢得主动,最终将复杂的工程案件转化为稀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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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课程导论:建工案件的“困局”与“破局”
1.行业现状分析
·建工案件特点:服判率低、同案不同判
·司法鉴定的核心地位:90%以上建工争议涉及鉴定
2.破局思维:法律+造价双重视角
二、律师必掌握的造价核心概念
1.工程造价与建安费的关系
2.工程计价底层逻辑
·四级分解体系: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3.定额体系 vs. 清单体系
三、司法鉴定三大痛点与应对策略
·痛点1:鉴定启动阶段的常见误区
·痛点2:突破鉴定准备阶段的沟通困境
·痛点3:三类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反击
四、三大鉴定类型实战难点解析
1.造价鉴定
·合同约定不明
·证据矛盾
·取消工程
2.质量鉴定(仅占鉴定案件5%)
·反对鉴定人进行“原因力分析”(属法律问题)
·重点审查修复方案合理性(案例:外墙空鼓≠拆除重建)
3.工期鉴定
·非关键线路延误不认定为工期违约
·发包人常误以为“超期即索赔”,实则需证明因果关系
五、典型案例复盘:如何逆转不利鉴定结果
1.案例1:钢材调差案(新疆)
·争议点:调差应按市场价还是造价信息?
2.案例2:水利工程结算案(仲裁)
·争议点:付款条件是否以竣工验收为前提?
3.案例3:材料涨价索赔案(非诉)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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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健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建工专委会副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访学者,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中培建授课专家。执业领域集中在建设工程房地产业务,擅长处理与工程造价,项目履约有关的疑难复杂问题,同时为EPC/DB等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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