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陈某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的租住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蒸柜、蒸馏设备等制酒工具;及已封存的酒缸一批,分别为黑糯米酒400斤、糯米白酒2000斤。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生产加工糯米白酒和黑糯米酒,所生产的酒类均存放在其位于畲江镇的租住场所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0000元。根据其微信交易记录,销售收入为800元,违法所得为800元。经抽样检验,涉案糯米白酒的各项指标均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10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生产的糯米白酒及黑糯米酒,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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