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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一次性申缴北京房产全年房产税10月是否还需申报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企业,名下在北京有房产,4月征期时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北京房产全年的房产税,请问我公司10月征期时是否还需申报?
答 Answer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于2018年6月15日修订)第二条规定,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5年11月7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0月)》第4问“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征期还零申报吗?”
答复如下,一、根据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规定,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二、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因此,凡是按照上述规定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税款的,当年10月征期不需申报。 综上,你公司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北京房产全年房产税的,10月征期时无需申报。
因此, 你公司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北京房产全年房产税的,10月征期时无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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