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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记者 吴鸣 上海报道
1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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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说明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监管措施在具体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对监管措施的定位认识存在偏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保障不充分,监管措施决定书记载内容过于简单,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存在困难等。同时,随着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2008年试行办法列举的监管措施类型也需要进行调整。
《实施办法》共二十五条,明确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并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
明确监管措施实施原则,应当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程序,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程序上明确六大要求:一是实施机构应当对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等依法“留痕”;二是监管措施需要现场执法的,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实施机构一般不再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另有规定或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尚未消除的除外;四是参与实施监管措施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五是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查明事实,全面收集有关证据;六是实施监管措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编辑 | 杨舟
终审 | 叶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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