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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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加盖伪造公章(俗称 “萝卜章”)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合同是否对公司产生约束力,直接关系到交易安全与各方权益。
那么,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合同盖假公章,对公司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四川某星投资有限公司诉成都某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未超越权限的,即便合同上加盖的是虚假公章,仍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案涉购房合同签订时,白某系成都某发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以成都某发置业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房屋,应属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成都某发置业公司承担。
成都某发置业公司主张案涉购房合同上加盖的“成都某发置业公司”公章系白某私刻的虚假印章,故签署案涉购房合同是白某的个人行为,并非成都某发置业公司的真实意思,成都某发置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该主张不能成立。
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白某作为成都某发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成都某发置业公司名义签订案涉购房合同,并未超越权限,故即便案涉购房合同上加盖的是虚假的“成都某发置业公司公章”,仍应由成都某发置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成都某发置业公司以案涉合同上加盖的是虚假公章为由否定案涉购房合同效力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白某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职务侵占罪,不影响其依法代表成都某发置业公司签订的案涉购房合同的效力,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成都某发置业公司承担。
据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合同盖假公章的,合同对公司原则上有效,除非公司能证明相对人恶意或合同违法。核心在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是否成立、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错,而非印章真伪。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应强化公章管理(如备案登记、专人保管、使用审批),以免因管理疏漏承担意外风险;相对人在交易中应重点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合同是否符合公司经营范围,留存完整交易凭证,以证明自身善意;涉诉后及时结合刑事判决结果,选择合适的救济路径,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平衡交易安全与自身权益,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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