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自我否定下。
从事之始末说起。
A被B起诉租金。B把工业厂房,擅自变更规划用途,租赁给A开办商业性质月子中心,过不了消防验收关。
案子类型太简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并各负违约责任。B隐瞒租赁物重大瑕疵,存在缔约过失;A疏于审查。也就这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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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初找我是因其他事。这案子她请了律师。我没过问。
10月25日,A忽然找我说律师没写答辩状,叫代拟一份。我29日清早交付。
但判决下来,A大败亏输,除利息项,B的诉请都被支持,A被判支付租金、违约金、占有使用费等超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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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一下才知,8月7日立的案。11月6日出判决。律师是把我代拟的答辩状,改成代理词11月4日交寄。太迟。几乎等于白写。
也不知这律师之前在做什么梦。看判决书,抗辩理由第三点,还在说,因为租赁物是C实际在用,之前也是C在交租,故应追加C参与诉讼。连合同相对性原则这基础ABC都不懂,却在打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A、B签的,租金发生纠纷,当然B向A追要。至于A、C之间什么事情,应A、C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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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上诉,把律师上诉状给我看。不看犹可,一看火大。上诉状是在答辩状演化的代理词基础上改改而成,却升级为主张合同无效。
B变更厂房规划用途乃至过不了消防验收关,仅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这一主张又怎能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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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A坚持要主张合同无效,我迁就了,给另想了两个理由;又好说歹说,要求把合同解除并各负违约责任,作为备选方案,加进上诉状,好托底。
但这两天细琢磨了下。两个新理由也不成立。
第一个,因月子中心通常按照、结合旅馆建筑、托儿所建筑、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而建筑防火强制性国标,要求儿童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故拟主张案涉工业厂房开办月子中心是在5层,违反强制性国标,租赁合同应无效。
但细查了江苏住建部门规定,因月子中心是新业态,按老年人照料设施管理。而建筑防火强制性国标,对于一二级耐火建筑,准许老年人照料设施设在54米高以内建筑里。换言之,月子中心设置在5层,不构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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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4条规定,“对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1)属于《消防法》第11 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而月子中心属人员密集性场所,故拟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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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细想想,虽然没有明文公告《解答》废止,但按法律的废止理论,至少第54条应作废止处理。
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老版本里,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版本里不见了,去了哪里?被吸收进了2020年出台并于次年实施的《民法典》,即第7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即此类问题,赋予当事人法定解除权了。
新法覆盖旧法也是法律废止情形之一种,江苏高院《解答》第54条已废止,不应再作合同无效论。
其实,《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前半句实际已经几乎是具文,除非合同明显涉及违反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否则是不会适用的。
道理很简单,市场经济,价格决定于供需,以价格信号引导资源配置,要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而尽量排除“看得见的手”(公权力)的干预。对市场行为,尊重民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一般不去颠覆合同效力。只有在合同明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民法典》第153条上半句才会被激活。而这案子里,不具备激活条件。
反思之一是:该案在法律适用上,只能走合同解除并各负违约责任的路径,其他辙,都白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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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之二是,在文书撰写上,应坚决抵制“集体创作”,不能迁就任何人,只能相信并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找了别人,就别找我。找了我,就别灌输别人怎么说。
其实,接触任何当事人,我只想问,事实如何?证据如何?而最反感当事人提供观点,包括提供以观点进行过过滤、筛选的“事实”。
而A的令人烧脑之处,还远远不是自己总先入为主提供观点,A每每把张三怎么看李四怎么说提供过来。不仅自己的大脑如别人观点的跑马场,还做各种观点的搬运工。
这个案子,硬杠法官黄晴,以主张合同无效去杠,我看,绝对杠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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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解除并各负违约责任去杠,也效能有限了。打官司,讲程序,过了这村儿就没那店儿,该讲的话,一审期间不讲,二审才讲,让人怎么弄?
今天A传来上诉缴费通知书。我让她自己决断。有个已付10万租金的银行凭证,不知一审期间对账是怎么弄的,有没有交?总之一审裁判结果,是多判了这10万元。一旦上诉后,估计最大概率,也就是能解决这10万块钱的事吧。明明一审期间可以解决的事,却预交个八九千的上诉费,通过二审来挽回这多算的10万元,真无语。
至于各负违约责任,要求B也给付违约金、按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后承担装修损失之类,因为一审期间没提,而二审审理范围是以一审诉请为限的,那么,二审也就只能组织下调解,调解不了则建议另诉处理。预判也就这么回事儿了。
尊重她人选择和命运,不迁就。只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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