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全省实际,印发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试行)》内容涉及学分要求、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标准、学分登记和管理四方面。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基层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0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累计不低于2学分。因重大疾病、产假、意外伤害等特殊原因,当年度脱岗6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所获得学分应累计不低于12学分,基层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1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以及有计划的自学等,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根据《方案》规定,我省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的登记管理,推进学习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学分授予、学分审验登记等信息的开放共享。(记者 李莉雅)
(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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