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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出来了,案例一天一波,处罚一天一刷新。
我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就是典型的「老板侥幸一点、公司损失一大片」的警醒型案例。
社保问题,你拖一天,风险放大十倍;你侥幸一次,法院教你做人。
案件背景很简单,无数公司天天在干的事。
张三入职商贸公司,公司爽快答应:「先干着,社保我们过一年统一给你补。」
结果一年后没补,合同照签,活照干,社保依旧没有。
张三离职后直接起诉。
公司淡定回应:「双方有约定,一年后再缴社保。这不是好说好商量的吗?」
法院:呵呵。
法院怎么判?
一句话:这约定本身就违法。
法院的态度极其明确、极其干脆: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存在「双方约定延期缴纳」这种说法。
你约定提前缴?不行。
你约定晚点缴?更不行。
这是「强制性法律规定」,不是你我之间签个小纸条就能改变的。
更关键的是法院还进一步认定:张三一直在公司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承担未缴社保的全部责任。
老板的侥幸往往只有一个念头:「先不交,反正没人查。」
但 HR 都懂,那些让你感觉「没事」的瞬间,往往是在酝酿更大的事。
这家公司也是一样:想着拖一年省点钱?
结果官司打下来,不止补缴,还得承担败诉的名声、仲裁成本、员工方一堆诉求。
一句话:想省小钱,最后一定花大钱。
网友看完就大家骂的不是员工,骂的是侥幸心态。
有的说:「签劳务合同就行了嘛。」
结果底下立刻一堆 HR 回怼:「签劳务也没用,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照样认定劳动关系。」
没错。
社保问题里最好笑的误区,就是:以为换一个合同名字,就能躲过法律。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不是看你合同叫什么,而是看你到底干了什么。
你按公司要求上班?你受管理?你领月薪?你每天打卡?
那不好意思,老板想跑都跑不掉。
HR 圈最无奈的场景是啥?
不是员工闹事,是老板拍桌子一句:「社保以后再说,你们人事先安排好。」
你想说不行,但你说出来就是「不懂经营、不懂灵活性、不懂做人」。
你不说,风险全算你头上。
这家公司也一样:一边怪员工失职,一边又不愿合法合规。
但法院的态度是:一人失职?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责任照样算在你头上!
记住:社保不是谈判项目,是强制性法律义务。不要把公司侥幸当成你的职业风险。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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