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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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串换收费。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零壹元捌角叁分(¥22201.83) 。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化州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 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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