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8:帮信罪,金额458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8:沈某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08刑初133号
涉案金额:458万元(涉诈金额79.8万)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谅解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
一、被告人沈某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逮捕日期:2024.11.30
判决日期:2025.03.01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8月1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居民袁某被电信诈,给某商贸公司转账货款26362元(已返还)。经查:2024年6月,被告人沈某星配合身份不明人员在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后出借给电诈团伙转移电诈资金。经梳理,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入账2823974.94元,其中涉案电诈资金326139元;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入账1762939.24元,涉案电诈472811.2元;共计入账4586914.18元,涉案电诈资金798950.2元,沈某星无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星出借银行卡给诈骗团伙使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某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沈某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适当。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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