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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没有单独的主动申请渠道,需在特定行政或司法案件中提出认定请求,具体途径如下:
1. 行政认定
◦ 商标异议程序:若发现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可能侵权,可向商标局提异议时,一并提交商标驰名的证明材料,由商标局审查认定。
◦ 商标争议程序:若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规侵权,可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撤销申请,同时提交自身商标驰名的证据,由商评委认定。
◦ 商标侵权行政处理:遇到商标侵权行为时,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部门投诉,同步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并提交证据,工商部门逐级上报至商标局审查认定。
2. 司法认定
当遭遇商标侵权、域名侵权等民事纠纷时,可在向有管辖权的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法院认定自身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会结合案件情况,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审查商标是否符合驰名标准并作出认定,认定结果可用于后续维权。
申请时需准备完整证据链,核心包括商标使用时长证明、近3年商品经济指标、广告宣传的范围与时长、商标过往受保护记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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