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市场中,中介机构凭借专业服务为买卖双方搭建交易桥梁。如果委托人通过中介机构了解到房屋信息,后续跳过中介机构与房主直接交易,那么委托人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呢?一起来看看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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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底,张某与某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二手房购买事宜,双方约定前往该房产公司提供的房源处看房。看房后,工作人员询问张某的购买意向,张某回复“没那么快做决定”“不考虑、太贵了”。之后,工作人员告知张某房屋已卖出。6月22日,工作人员再次联系张某,称原买方放弃购买涉案房屋,并询问其是否有继续购买的意向。张某未正面回答,但询问了购买该房屋涉及的征信问题,工作人员予以解答。6月28日,张某亲戚向涉案房屋业主支付了购房订金。7月3日,张某绕开房产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公司得知后,多次与张某协商支付佣金事宜无果,遂诉至始兴法院。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已为张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房屋等中介服务,双方中介合同关系成立。张某抗辩与该房产公司的合同关系已终止,对此,虽然张某曾回复 “不考虑”,房产公司也曾告知张某涉案房屋已出售,但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第二次询问购买意向时,张某未明确拒绝,只是询问了购房有关征信问题,双方中介合同关系并未终止,对张某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应否向房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的问题,该案中,房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在前,张某亲戚支付订金在后,张某无证据证明在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带看房屋之前已通过其他渠道得知房源信息、知晓房屋情况,因此,张某接受了房产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在短时间内与房屋业主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该房产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应向房 产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服务费。某房产公司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房屋、询价议价等服务,但并未提供协助房屋过户、交房等后续服务,要求张某支付全额中介服务费,理据不足。结合某房产公司提供劳务的情况,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4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房产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张某应按照实际劳务情况支付服务费。法官在此提醒大众,民事活动要遵循诚信原则,只要享受了中介服务,就要尊重其劳动成果,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陷入纠纷。
文字:谢素芬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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