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10月间,石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情况下,多次在印江县、沿河县等地非法收购烤烟,通过他人转运至贵州、湖南等地销售,累计支付收购款6.8万元,获利1万元。2025年10月其收购2870公斤烤烟(价值1.27万元)时被查获。案发后石某某如实供述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二
法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225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石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非法经营烤烟,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涉案烟叶及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剩余非法所得9000元。本案罚金2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既剥夺其非法获利,也对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
三
法官提醒
勿触法律红线,合法经营是底线。烟草、食盐、药品等国家专营商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切勿因“小本生意”“熟人买卖”忽视法律风险,一旦涉案金额或情节达到刑事标准,将面临严厉惩处。本案警示公众:任何牟利行为都需严守法律边界,切莫因侥幸心理触碰刑事风险!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任江涛 供稿 | 杨 涵 严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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