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编
11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平威、邢晓瑛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喜所在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执行或未充分执行多项审计程序(未执行穿行测试、控制测试、重要组成部分的确认等审计程序。未充分执行银行账户流水检查、部分科目的凭证检查、重要原始单据检查、计提累计折旧和摊销的复核等实质性审计程序)。2、多项审计程序(函证方面、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方面、存货方面、投资性房地产方面)执行不到位。平威、邢晓瑛作为珠江投资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有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喜所、平威、邢晓瑛采取出具警示函与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中喜所首席合伙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平威、邢晓瑛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5年11月25日15时到广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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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平威、邢晓瑛:
经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在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投资)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执行或未充分执行多项审计程序。一是中喜所未执行穿行测试、控制测试、重要组成部分的确认等审计程序。二是中喜所未充分执行银行账户流水检查、部分科目的凭证检查、重要原始单据检查、计提累计折旧和摊销的复核等实质性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12月修订)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2月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函证方面。一是中喜所未对函证地址进行验证和确认。二是对于部分回函异常的情况,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如银行函证回函显示被审计单位在创兴银行开立的8000015130201001、8000015130301901、8000015130401701等三个保证金账户余额合计10.72亿元,保证期间为2019-2024年,中喜所未关注上述情况并如实反映。中喜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方面。中喜所在对珠江投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关注到部分款项未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也未对欠款方还款能力进行验证,未关注到部分欠款方存在已注销或被吊销的情况,导致未能识别出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存货方面。中喜所在进行存货跌价测试过程中,未考虑销售过程中的税费、部分项目中参考售价选取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未能识别出公司存在存货跌价准备。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投资性房地产方面。中喜所取得评估师提供的评估咨询报告后,未对评估咨询报告的内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进行复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平威、邢晓瑛作为珠江投资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有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喜所、平威、邢晓瑛采取出具警示函与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中喜所首席合伙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平威、邢晓瑛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5年11月25日15时到广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6楼会议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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