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为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政策。
根据通知,自2026年6月起,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即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所称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所称养老金投资者,是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
通知明确,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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