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额115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6:付某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11刑初92号
涉案金额:115万元(涉诈金额2.6万)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初犯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羁押14天后取保候审)
处罚:
一、被告人付某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付某帅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取保日期:2023.4.27
裁判日期:2025.06.03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4月,被告人付某帅在明知不能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一张中国银行卡(尾号4304)出售给上线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经查,该银行卡流水支出总计1153844元,其中26500元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钱款,付某帅出售该银行卡获利1000元。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付某帅到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长乐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付某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帅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帅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付某帅辩称,起诉书中内容属实,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付某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帅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帅系初犯、偶犯,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付某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付某帅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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