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学田村长邓万华因大陆配偶背景遭解职;台内政部门表示,陆配“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取得台湾身份证,但参选公职时就回到“国籍法”第20条规范,不能担任公职。中正大学教授罗世宏却认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特别法,法律地位优先“国籍法”,邓万华并非外国籍,不构成国籍法20条规范的对象,他认为,邓万华案不仅是一件涉及某位村长的个案,而是检验台当局是否依法保障人民权利的试金石。
罗世宏表示,这不是一场法律要求,而是一场政治追杀。花莲县政府诉愿委员会日前最终撤销此一解职处分,但内政部门旋即强硬回应:“地方无解释空间。”这句话揭露了真正的关键:内政部门似乎铁了心,非剥夺陆配的参政权不可--哪怕邓万华早已是依法登记、依法参选、依法当选的公民。
“宪政”架构遭行政越权
作者指出,《宪法增修条文》仍维持“国家尚未统一”架构,没有将大陆地区视为“外国”。
然而,台内政部门近年来的政策与解释却试图“绕过”这个架构,以“国籍法”的“外国国籍”标准要求大陆配偶提供放弃国籍证明。其结果,是行政机关以技术性操作,悄悄把大陆重新定位为“外国”,却不经修法。
罗世宏指出,台内政部门这一连串针对陆配的歧视与行政滥权,确实是太过分了!
要求“不存在的文件”
罗世宏表示,邓万华取得台湾身份证,既已不具大陆户籍、亦未领用大陆护照。再者,针对在台大陆配偶,大陆也不可能开出可验证的“放弃国籍”文件,因为只有取得“外国籍”时,才可申请放弃原国籍。海基会已公开证实从未见过类似公证书,内政部门当然也不可能不知道。
因此,台当局要求邓万华提供“不存在的证明”根本不是法律要求,而是行政刁难。真正目的是创造一个永远无法达成的门槛,使陆配自然被排除于参政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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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台内政部门解职的 花莲县学田村长邓万华。(台媒)
换句话说,这不是程序审查,而是制度性的排除。
忠诚义务不该被滥用
罗世宏批评,内政部门声称,若未放弃原国籍,就会造成“忠诚义务冲突”。但谁在台湾的生活轨迹比邓万华更具体?她在台 28 年、在地服务 3 年、丈夫在台湾生老病死、生养的 3 个孩子都是台湾之子。她的家计、她的选票、她的日常,全都在这个社会扎根。
行政机关把忠诚义务简化成一张不存在的文件,让行政裁量变成政治工具。忠诚若能被任意诠释,那明天被怀疑的可能就轮到其他族群。
邓万华案不是孤立事件,而是内政部门近年政策的一环。从撤销“大陆人民等同国民”的解释、收紧居留权利、要求不存在的公证书、到扩大“国籍法”而压缩“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些都是同一思路的不同面向:行政权试图排除、限制、乃至削弱陆配的合法权利。
但当行政部门的政策方向是“限缩而非保障”,最终伤害的不是陆配,而是整体法治结构。
邓万华案不仅是一件涉及某位村长的个案,而是检验执政当局是否依法保障人民权利的试金石。台行政部门是否愿意尊重“宪政”制度的界线?是否愿意承认陆配及其子女是台湾的人民,而非可疑的政治对象?
来源:综合两岸媒体报道,本文由“郭茂辰海峡传真”公众号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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