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湖南最高院发布一则通告,再次将一桩16年前的旧案拉回公众视野!
这是一起颠覆认知与践踏道德底线的恶劣罪行……
两名高中生因看淫秽录像心生邪念,有预谋的杀害一名女教师并将其强奸,致使其当晚送医伤势过重死亡!
“2009年湖南冷水江高中生奸杀老师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历经16年不断上诉,上诉,再上诉,如今得到的回应还是“驳回”!
为什么两人的父母如此决绝?难道案情真的有不为人知的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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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间的“雨夜罪恶”
2009年8月25日晚20点左右,湖南冷水江市制碱厂生活区。
天空下着大雨,年仅16岁的高中生刘某、谢某偷偷用手机看了一部淫秽,两人燥热的身心难以平复,居然产生了罪恶邪念……
也不知是哪个先提议,他们决定把目标锁定家属院里的一名女老师刘云(化名)。
刘老师有个习惯,每晚都会独自到小区11栋楼顶散散步,两个学生早已经熟悉了刘云的行踪,随即开启了人神共愤的犯罪行为。
他们拿着木棍从后面袭击了刘老师,还用拳头猛烈击打,致使其昏倒在地,并对其进行了强奸!
当晚,刘老师被人发现后送医救治却因伤势过重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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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认定,刘老师系钝器致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更令人发指的是,刘某、谢某回到家后因为害怕,很快就将自己犯下的事情告知了家长!可是双方家长反而教唆孩子隐瞒,甚至教他们如何说谎……
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在两名高中生被缉拿归案后,他们的父母也被以“包庇罪”判刑三年和四年缓刑!
案中案:神秘第三人
这起案件原本一开始算是清晰明了,两名高中生被捕之后先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审讯时,为防止刑讯逼供,都是有班主任在场进行,两个未成年人也多次进行身体检查,没有发现任何刑讯逼供的伤痕。
两人还交代了一些“只有在案发现场”才能知道的细节:比如,他们是从背后踢倒刘老师,致使其下巴磕地,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还用脚踩刘老师腹部……
这些细节在法医对尸体的检查中,痕迹十分吻合!
这些都表明,两个高中生就是实施强奸犯罪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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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案发几个月后,2009年12月,警方从死者的裙子上检查出了第三人的DNA信息,让整个案情突然扑朔迷离!
要知道,案发于16年前,当时的刑侦技术比较落后,所以检测出第三人DNA用了几个月时间。
当这一信息公布之后,两名高中生的父母瞬间认为掌握了最有利证据——他们的孩子没有实施犯罪,强奸犯另有其人……
那么,这个神秘第三人到底是谁?
警方为了找到他,又花了9年时间,2018年6月才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就是这起“案中案”的神秘第三人!
据他交代,他当时也出了案发的11栋楼顶,那时大雨已经停了,他发现了被人强奸且昏迷倒地的刘老师……
然而,张某并未对刘老师施救,反而是鬼迷心窍的对其进行了猥亵,这才使得自己的生物信息留了下来!
可恨啊!当晚先后有三个人对刘老师实施犯罪,最终导致41岁的刘老师含恨身亡……
未检测出精液,为何仍将高中生定罪?
刘某和谢某,以强奸罪导致人死亡的罪名,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实,当时两个人还是未成年人,如果写悔罪书加上减刑等措施,他们是有机会提前出狱的……
但是两人入狱后一直坚称无罪,其父母也对案件充满质疑,尤其是对其中一个细节耿耿于怀,他们坚信自己的孩子没做过这件事!
原来,尽管两人在审讯室供认不讳,且说出了一些案发现场不为人知的细节。
但是,在死者的身体内没有检测出两个人的精液,也没有其他生物信息,为何明明是强奸却检测不出施暴者的精液?
这确实是个令人质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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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中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1、两名少年在实施强奸罪行时,没有射-经行为;
2、案发当时正在下雨,雨水冲刷和救援人员破坏现场,导致其他生物痕迹也消失;
3、第三人张某的DNA能留下了是因为大雨已停,环境相对稳定;
笔者认为,还要加上一条:16年前刑侦手段真的比较落后,没有更为有效的先进手段作为保障。
在对案情的判断中,精液这一类的证据只是其中之一,还包括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等等,最终形成了“闭环”。
长达16年的司法拉锯战
尽管所有人都相信,就是两名高中生对女老师实施了强奸致使其死亡,但是两人的父母却揪住“没有检测出精液等生物信息”为由,后来又因为出现神秘第三人,让他们更加坚定了上诉,要让孩子无罪释放的信心……
2010 年娄底中院以强奸罪判处两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十余年间,双方家属先后向省高院、最高检多次申诉,均被驳回;
2025 年 11 月 21 日,湖南高院再次发布通报,明确 “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正式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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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如今的这次驳回,是否是这起人神共愤的罪恶案件的结局……
那个所谓的“神秘第三人”张某,其查明他当时只对刘老师进行了猥亵,不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张某在2023年被判强制猥亵罪获刑四年六个月。
两人的父母似乎是魔怔了,16年不停上诉不断被驳回,难道还不能说明案情的真相吗?
这起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完整的证据链比单一的证据更重要!
司法实践中,定罪不靠 “孤证”。
即便没有生物物证,只要供述细节与现场、尸检、证人证言形成闭环,且取证程序合法(本案有班主任见证讯问、入监体检无伤痕,排除刑讯逼供),就能认定犯罪事实……
两名少年应该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付出代价,作为其父母,希望他们的心魔早日去除,与自己和解!
16年了,最高法的回应,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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