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县公安局关于规范
养犬、整治流浪犬的通告
为持续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与健康,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整治流浪犬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居民应自觉遵守“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原则,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需严格履行免疫、登记、看护等义务,不得因养犬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养犬一律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散养。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导盲犬等特殊功能犬除外);溜犬时须随身携带拾便纸(袋),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并妥善弃置,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三、即日起,古县公安局将对流窜在街头巷尾、公园广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的流浪狗进行捕捉,统一送至古县流浪犬收容基地;流浪犬收容后,原主人可按照相关规定认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养犬户要立即将犬只圈(拴)养,严防犬只流窜伤人。犬只必须处于养犬人的有效管控之下,不得随意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活动。
五、凡未圈(拴)养的家犬,以及流放外出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狗,由古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规养犬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若因违规养犬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养犬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
特此通告。
古县公安局
2025年11月19日
来源:古县公安局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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