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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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未成年人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习得犯罪方法,依法承担刑事责任。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件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诈勒索案。
相关案情显示,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18周岁)、穆某某(17周岁)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某网络游戏代练为名,诱骗他人登录事先准备的账户,后修改账户密码,以远程锁定手机相威胁,向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穆某某被抓获归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人系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习得犯罪方法。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某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穆某某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穆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二人退赃退赔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在案件审结后,鉴于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未能发挥实质保护作用,内容审核存在疏漏,可检索到大量不良信息,违法风险提示机制不健全,难以对未成年人实现有效警示等问题,依法向短视频平台发送关于规制短视频内容的司法建议,并对服刑的穆某某组织开展回访帮教。
关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指出,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短视频平台接触到不良信息,并从中习得犯罪方法,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反映出部分平台在发布内容审核、信息分级分类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上存在薄弱环节。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在依法裁判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平台内容审核漏洞制发司法建议,推动相关企业优化系统配置,强化短视频内容审核,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人民法院还积极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和教育引导,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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