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直资金住房管理中心明确公积金可以“按月提取”,规定职工及其配偶有商业住房贷款或非省直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省直中心签订按月约定提取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职工无需再按年办理提取手续,资金将按月自动提取到账。
记者关注到,在百姓呼声平台,有网友咨询长沙市公积金会有这样的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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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称,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的实际汇缴额,且不超过近12个月实际汇缴额,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在长沙市,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株洲、湘潭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符合按月委托提取条件,可申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为上个月的公积金部分还贷额,包含提前还贷或结清金额,但应剔除在两中心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可以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商业银行贷款部分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还贷提取。目前长沙中心支持以上两种情况申请按月提取。
潇湘晨报记者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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