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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淇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持刀将他人捅伤了,但是实际情况是那个受害人故意挑衅他,他才被迫持刀捅伤那个人的。我想请问,您知道淇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把握哪些方面?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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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淇县看守所地址:淇县新安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转向南100米。
导航:淇县马庄精神病医院
乘车路线:淇县汽车站步行至同济医院站乘坐淇县638路公交车到泉头路口站下车。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淇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无论“寻衅”还是“滋事”都是单方面的积极行为。这种单方积极性是相对于受害对象的被动性而言的,双方所处的状态是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消极被动,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这种特征,就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挑衅的故意和行为,而是在受害人的主动挑衅下使用攻击性较强、极易致人伤亡的凶器攻击对方,使其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实施了伤害行为,最终造成对方伤亡的结果,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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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种原因引发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主观层面上,行为人的行为是在逞强争霸、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的目的与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的目的性不是很明确;在客观层面上,要考虑犯罪起因的随意性和犯罪对象选择的随意性。仅从是否是“事出有因”来分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是从犯罪起因是否有随意性来考量的,没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失片面。
第二,既要看到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更要看到行为人对公共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和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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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认定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呢?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所办理案件的经验,针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可以参考如下处理原则:
1.无端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
2.小题大做、无理闹事,可认定为寻衅滋事。
3.不区分对象的殴打他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
4.被殴打对象是否为预谋对象,临时超出预谋范围殴打他人的,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5.认定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证据不充分时,此时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定寻衅滋事罪难以确定,以故意伤害罪认定为宜。一般情况下,在致人轻伤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定性存疑时就轻认定,定法定刑相对较轻的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
6.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或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此种情形下,因确实系“事出有因”,不能认定行为人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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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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