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提供手机卡、帮拨诈骗电话能轻松赚“快钱”,殊不知已沦为电信诈骗的帮凶。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甲因给不法分子提供“手机口”服务,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3年5月,王某甲经王某乙(另案处理)提议,得知提供手机、对录线、软件架设设备供诈骗分子拨打电话(俗称“手机口”)可获利,便与许某某(另案处理)一拍即合。三人凑钱购买两部手机,先用自己的电话卡开展“业务”,在电话卡被运营商封停后,又开始收购他人电话卡继续操作。期间,他们共使用11张电话卡帮诈骗分子拨打电话,从中获利约5000元,其中1张电话卡直接导致1名被害人被骗10万余元。
2024年3月至4月,王某甲又拉拢杨某甲(另案处理)参与,由杨某甲提供杨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名下的4张电话卡。王某甲使用这些电话卡继续为诈骗分子服务,收到上家支付的报酬14笔共计2万余元,期间致使6名被害人被诈骗29万余元。
2024年11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甲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其提供拨打电话的技术支持,导致7名被害人共计被骗4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王某甲未实际占有诈骗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3万余元上缴国库。王某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畅凯编辑符宛宜程偲林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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