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资金往来,应增强证据意识,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金额、利息、期限,若情面难却未立字据,在转账时可利用备注功能标明款项用途为“借款”,注意保存完整的催收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一旦对方在沟通中确认债务,该记录便成为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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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向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至2023年间,向某多次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熊某借款。基于朋友情谊,熊某通过微信陆续给向某转账38笔,总计14150元,并双方未签署书面借条。向某仅归还了700元,剩余13450元经熊某多次催讨一直未还。2025年4月,熊某通过微信给向某发送消息:“拖欠熊某13450元的借款,请结清!”向某回复道:“我还是那句话,会还的。”然而,此后向某并未履行还款承诺,熊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向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熊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完整清晰,能够证明其向被告向某支付款项14150元及对方还款700元的事实。双方2025年4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熊某已明确催告欠款金额为13450元,而向某回复“会还的”,该行为构成了对债务关系的自认。综合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明确的借款金额。
因此,法院对熊某要求向某偿还借款本金134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法律服务费的请求,因熊某未能提供双方约定利息及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某偿还原告熊某借款1345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广水市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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