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20日讯何某、王某是一对婆媳,居住在上海一小区底楼,两人因对加装电梯心存不满。为阻碍电梯施工,何某甚至爬上施工挖掘机前的铁架子,并与同楼五位邻居发生纠纷,从口角相争到推搡挥拳,最后不仅自己受伤了,还引发了七起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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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国曜琴岛(德州)律师事务所王文宝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表决程序争议:以法定规则定基调,以普法宣传促共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加装电梯属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占比“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者中“双四分之三”同意。若已满足该法定比例并完成审批,少数反对业主以未获本人同意为由阻挠施工,法律不会支持,如果因阻拦造成人员伤亡等问题,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反之若程序不合规,反对业主可主张加装行为违法,从而会影响工程的进展,损害到国家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支持、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达诉求、解决纠纷。街道办、社区等基层组织应主动开展针对性普法:一方面,向业主清晰解读表决规则、审批流程等法律常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利用议事协商等场景,推动形成共识。
其次,相邻权与共有权纠纷:以法律边界划底线,以精准普法护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相邻关系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若电梯加装对低层或相邻楼栋业主的采光、通风仅产生轻微影响,且设计时已尽量优化,相关业主负有容忍义务,不能以此为由阻挠。另外,加装电梯若占用少量公共绿地,且对其他业主使用共有区域影响极小,依据上述原则,其他业主也应给予便利,不得借侵犯共有权阻挠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为化解此类纠纷提供了方法路径:其一,行政机关可按照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矛盾调解中通过释法说理、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合理容忍”的边界与“共有权”的行使规则;其二,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加装电梯的主要受益群体,采用大字、语音等无障碍方式开展宣传,帮助其理解自身依法享有的便利权,以便减少百姓因为未有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后果而强加阻挠的情况出现。
最后,侵权责任与救济方式:以法律责任明后果,以普法引导依法维权。
若业主违法阻挠合规的加装施工,致使施工停工、产生额外成本等损失,加装方有权依据法律要求其停止妨害并赔偿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应配合加装电梯这一保障老人、残疾人权益的举措。若加装电梯确实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受损业主可另行协商补偿,或通过诉讼主张合理赔偿,而非直接阻挠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进一步强调了“普法与法治实践融合”: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过公开审理、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等方式,向社会传递“阻挠合规施工需担责”的导向 ;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参与纠纷调解时,既要向受损方说明合法救济途径,也要向阻挠方讲清法律后果,引导双方依法解决争议。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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