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黄金价格持续走高,市场交易活跃,一些不法分子也动起了“歪脑筋”。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掺假黄金实施诈骗的案件,四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情回溯
2024年5月,被告人汤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关于黄金掺假售卖的所谓“门道”后,觉得找到了“生财捷径”,随即联系朋友蒋某商议。“现在金价涨得这么凶,咱们弄点‘样子货’当真的卖,来钱肯定快!”汤某在商议时对蒋某说道。二人一拍即合,决定合伙实施诈骗。随后,汤某安排蒋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购买了一批低纯度的黄金项链。
同年6月,汤某带领并安排被告人林某、朱某携带这些“问题项链”,流窜至浙江、安徽等地的多家寄卖行进行售卖。出发前,汤某对林、朱二人面授经验:“进去就说这是朋友急用钱抵押的,现在急需变现,所以低价出手。他们(寄卖行)一般会用火烧一下验真伪,咱这个不怕火烧,轻易验不出来。”并承诺林、朱二人每成功售出一条,支付300元佣金。
在不法利益的诱惑下,林某、朱某按照汤某教授的“话术”,使多家寄卖行经营者信以为真,以接近足金的价格收购了这些低纯度黄金项链,诈骗数额共计4万余元。交易成功后,几人迅速删除收款记录,携带赃款离开当地,并在买家发现问题后拒接电话,企图逃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等四人为牟取不法利益,购得掺假黄金后,利用传统“火烧法”难以精准检测纯度的漏洞,冒充千足金售卖。其在交易中虽使用真实姓名,但得手后即删除记录、携款潜逃,且在买家质疑后采取失联方式逃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差价款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等人实施了以售卖黄金为幌子,编造“朋友抵押”等话术,制造低价假象,诱骗被害人完成交易的行为。其交付黄金项链仅是诈骗手段,真实目的在于骗取差价款。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系犯意提起者,负责筹集资金、安排购买和邮寄掺假黄金、保管赃款、组织并带领人员跨省流窜作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林某、朱某受雇参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黄金回收经营者及消费者,当前黄金诈骗手法不断翻新,在回收或购买黄金制品时,尤其是面对“急用钱、低价出”等说辞,务必提高警惕。不能仅依赖于传统的“火烧验金”等单一方法,应尽量使用专业检测设备进行精准成分分析,或前往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交易,谨防上当受骗。同时,也正告不法分子,切勿以身试法,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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