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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动症患者去医院取药,竟被医院要求必须在其户口簿上加盖一个“精神病一类药品取药”字样的印章,否则不给取。对此,涉事的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是上面的规定。而这并非孤例,多名山西患者反映,其在开具多动症药物时,都曾在医院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户口簿上被盖了类似印章。
(11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去医院看个病、取个药,竟然要被要求在户口本上盖一个“精神病一类药品取药”的章。这不是电视剧里的情节,而是真实发生在山西一些多动症患者身上的事。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机构要求,患者在领取多动症药物时,必须在户口本上加盖这样一个印章,否则无法取药。当被质疑时,医院方面回应说:“这是上面的规定。”而不少患者是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户口本上就被盖上了这个“戳”。
一边是医院说“取药必须盖章,不盖就去别处取”,一边是公安部门表示“你可以选择不盖,那是你的权利”,而患者只能无奈地问:“为什么非要给我们贴上这样一个标签?我们只是神经发育有些不同,凭什么要被这样公开标记?”
这件事,看似是一纸规定引发的争议,背后却藏着不少值得深思的问题。
“上面的规定”,到底是谁的规定?医院口口声声说是“上面的规定”,可这个“上面”究竟是谁?
从法律角度看,医院的做法其实站不住脚。《户口登记条例》明确规定,户口本的管理和盖章权限属于公安机关。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没有权力在国家法定证件上随意盖章。而现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也从未要求患者在户口本上盖章才能取药。
换句话说,这个“规定”很可能是个别单位自己“发明”的土政策。
同样是精神类药物,为何区别对待?更让人不解的是,这种盖章要求并非一视同仁。像双相障碍、抑郁症等患者,仅凭身份证和病历就能开药;而多动症患者却要额外在户口本上留下“印记”。医学上,多动症(ADHD)属于神经发育障碍,并不在国家划定的六大重性精神疾病之列。既然如此,为何反而要承受更严格的限制?
一枚印章,可能改变一个人的一生。或许在制定政策的人眼中,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章,但对患者来说,这可能是伴随一生的“污名标签”。
户口本不是普通的本子,它在入学、就业、结婚、贷款等人生重要节点中频繁使用。一旦上面出现“精神病”字样,很可能引发误解、歧视,甚至影响一个人的社会机会。
有患者因为害怕被贴上标签,宁愿停药也不愿盖章;有人不惜花费数千元,跑到外省去开药;还有人为了“遮住”这个章,不得不重新补办户口本……这些无奈的选择背后,是一个个真实的人在为不合理的制度买单。
医院本该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却因为一枚印章,成了加重患者心理负担的源头。这违背了医疗最基本的伦理——尊重与关怀。
管理不能只图省事,更要讲方法、有温度。我们理解,精神类药物确实需要严格管理,防止滥用和流失。但管理不等于简单粗暴地“盖章了事”。
在信息化手段如此发达的今天,完全可以通过电子病历、专用登记系统、人脸识别等方式实现精准管控,而不是用一个红色印章把患者“标记”出来。说到底,这是一种管理懒政:用最不费脑子的方式转嫁责任,却让患者承担所有后果。
我们呼吁:其一,相关部门应尽快介入调查,查清这个“规定”到底从何而来,并立即停止执行;其二,建立更科学、更人性化的药品管理制度,用技术手段替代“盖章留痕”;其三,尊重患者隐私与尊严,任何政策都不能以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
规定是为人服务的,不是人为规定服务的。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请多想一想:这会不会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困扰?有没有更温暖、更文明的方式?
一枚小小的印章,考验的不是患者的忍耐力,而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别让“上面的规定”成了伤害普通人的利器,也别让冷漠的行政程序,寒了患者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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