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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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艳琦
王女士是一家商贸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对当前岗位的薪酬待遇与个人预期存在差距,她于近期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想要出去玩一段时间,休整后再找合适的工作。
本以为辞职是简单的事,结果公司方面表示,王女士负责的销售业务较为重要,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人选接手,因此不同意她立即离职,要求她必须按公司规定在一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并称如果王女士坚持急辞,将扣发其当月工资。
王女士对此感到困惑,她想知道,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不可以立刻离职吗?公司是否有权因她立即离职而扣发工资?
律师解读: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林淡秋律师
首先需要明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层面主要有两种途径:预告解除与即时解除。预告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处于试用期,则仅需提前三日通知。这意味着,劳动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后,无需等待用人单位批准,期限届满即可离职。
即时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这些情形包括:(一)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四)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五)因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连事先告知都不需要。
以上两种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以劳动者“急辞”为由,就随意扣发其工资。如果单位存在上述法律条款中的过错行为,导致劳动者即时辞职,单位不仅不能扣工资,还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王女士的情况,建议她先尝试与公司进行协商。可以就工作交接、离职具体日期等事宜沟通,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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