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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金融机构雪中送炭的故事。
2025年7月下旬,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陕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某合作联社等与陕西某公司、延安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陕10民初3号】,披露了陕西7家金融机构向已经退市的延安必康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公司讨债2.7亿元的幕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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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山阳农商行、商洛市商州区农信社、洛南县农信社、陕西丹凤农商行、陕西商南农商行、陕西镇安农商行、陕西柞水农商行(以下统称:7家金融机构)。
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必康集团)、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延安必康)、谷晓嘉(女,加拿大人,住址不详)、李宗松(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这7家金融机构的注册地均在陕西省商洛市。延安必康于2023年7月12日从A股退市,延安必康持有陕西必康集团100%股权,李宗松、谷晓嘉夫妇是延安必康的实控人。
《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13日,陕西必康集团向7家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亿元,期限2个月,用途为补充陕西必康集团流动资产不足,用于兑付企业到期债券。
贷款到期后陕西必康集团无力归还,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2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24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5日申请办理了展期和借新还旧手续,截止2020年7月13日剩余贷款本金为27950万元,陕西必康集团于2020年7月14日贷款到期后申请在归还70万元贷款本金后办理借新还旧手续。
2020年7月13日,山阳农商行作为牵头行与商州信用社、洛南信用社、丹凤农商行、商南农商行、镇安农商行、柞水农商行签订《社团贷款社团间协议》约定,社团贷款的金额为2788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各方对贷款人的承担贷款金额比例进行约定。同日,7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陕西必康,担保人延安必康,保证人李宗松、谷晓嘉签订《社团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年利率8.64%,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9月12日止,此笔贷款的支付按借新还旧方式办理,贷款用于归还原存量贷款本金,由延安必康及自然人李宗松、GUXIAOJIA(谷晓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
2020年7月13日,7家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与保证人延安必康签订《社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与李宗松、谷晓嘉签订《社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此后,上述所涉贷款又分别在2020年9月10日、2020年11月5日、2022年9月21日进行了3次展期,最终将借款到期日延期至2023年9月29日,延期借款金额27460万元。
这期间,陕西必康集团于2022年11月11日向7家金融机构归还利息总计200万元。
上述延期还款协议到期后,陕西必康集团还是未按协议约定还本付息,于是7家金融机构起诉至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要2.746亿元及利息5571.31万元。
2025年4月16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陕西必康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7家银行借款本金2.746亿元及利息;延安必康、谷晓嘉(英文名称GUXIAOJIA)、李宗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7家金融机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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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桷树财经注意到,这7家金融机构的放贷时间是2018年8月13日。在这个时间点之前,陕西必康集团已经是危机四伏,债券价格更是出现闪崩——2018年7月26日,“15必康债”(136070)因价格异常波动被上交所临时停牌,盘中跌幅近30%,成交金额仅16.8万元。次日恢复交易后,债券价格跌至56元,市场对其流动性及偿债能力产生严重质疑。但仅仅十多天后,这7家金融机构还是义无反顾地向陕西必康集团伸出了援手,令人唏嘘的是,结局不是那么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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