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彭小静
摘要
YINGKE
转基因已成为当下话题最为热门的关键词,因为它不仅和我们的生命健康有关,而且也对整个人类生存问题息息相关。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上面去,改造生命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物质、消费品质等方面满足人类的目标需要,从而形成可以食用的或者作为加工原料的食品。而如今,各个国家对转基因的问题莫衷一是,美国对转基因食品仍在研究实验当中,而德国的超市里却很难发现转基因食品,中国尚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因此,归咎转基因的问题还要从其法律制度方面进行解读。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启示
转基因食品就是指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物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希望的目标转变,从而形成的可以直接食用,或者作为加工原料生产的食品。但是,转基因在以下问题中仍有不少潜在性的危害:一是转基因食品存在抗生素抗性,如果把其输入到遗传工程体当中,转基因是否有可能转移到胃肠道的微生物中,并成功地遗传或表达,从而影响到人或动物的安全,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生存环境和生态系统。二是可能引起过敏反应,转基因被摄入后,食品会带有一种新型的遗传密码,产生新的蛋白质,引起某些人的过敏反应。三是可能具有毒性,众所周知,转基因食品极具有抗虫性,因而食品所残留的毒素会造成人和动物的身体危害,间接地伤害到人体的健康。四是基因意外的转移到野生植物,带有抗除草剂和抗虫性的转基因作物可以和野生品种杂交,意外的产生难以铲除的恶性杂草,而这些恶性杂草可以变成侵袭性植物,使作物减产和破坏自然生态系统,转基因作物本身也可能变成杂草,因此转基因作物广泛种植后具有引起环境恶化的风险。五是可能构建新的病毒和毒素,植物工程中用的病毒颗粒作为提高抗性策略的一部分,可能会在环境中构建出新的病毒,植物工程中表达的潜在毒性物质,如药物和杀虫剂,可能会对其他非目的生物有危险。
因此,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小觑,根本上还是要从法律制度方面进行规制和引导。在我国有关转基因的法律制度方面,有不少的转基因法律法规:
一、保障消费者安全权。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早已露出端倪,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宪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健康不受到伤害。而由于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制度还不完善,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转基因食品,由此带来的风险应当由法律给予保护。
二、保障环境权。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新型权利。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繁衍,因此,环境权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新型权利。而环境权是人成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不能受到限制剥夺,剥夺了公民的环境权就等于剥夺了人的生存条件。
三、我国农业部于1996年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022年,农业农村部重新修订了具体实施《条例》的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检测与评估、许可、记录、标签以及跟踪、召回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规定。以及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为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更加完善了我国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在转基因作物领域进行研究、种植和商业化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对转基因作物做出法律规制的国家。美国相关法律与实践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6年7月,美国制定了《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生物技术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阶段,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在1984年提出了《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着手整合汇聚联邦相关法规。“生物技术协调委员会”在1985年成立。
第三阶段,在1986年6月26日通过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基础之上,美国形成了其宽松独立的立法模式,并且一直运用到现在。在法律法规问题上,美国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约束:一、市场准入制度。美国认为转基因技术与生产普通食品的技术不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反对将转基因食品实施特殊管制,主张无论食品由何种技术生产制造,都应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管制。二、标签制度。没有确切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损害人身健康,所以不能强行要求生产者进行标识,所以美国州或地方政府就没有权利强行要求生产者进行标识。三、侵权责任。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没有强制标签和强制审批的要求,因此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
综上,从转基因食品安全技术和我国目前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美国的亲身实践上面,我们国家对转基因有关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任重道远,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转基因法律进行修缮和完整。首先,制定一套完整的生物安全保障法律体系。该法主要是为了保障现代生物技术及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计划、设计、试验、生产、运输、销售、应用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及人体健康,推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建立并完善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记录转基因食品在整个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来源和去向,通过对转基因食品的流通和消费地的环境进行长期监测,可以评估转基因食品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同时有必要对长期消费转基因食品的用户进行档案登记、跟踪调查制度,及时反馈转基因食品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完善转基因食品的研究提供第一手的资料。最后,完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转基因食品标签是指对转基因食品要明确进行标识,说明该商品是转基因食品或含有转基因成分,以便与传统食品区分开来,提供给消费者自主选择,标签的内容一般包括转基因成分是多少、是否有毒性与过敏原,是否含有抗生素标记基因,营养成分等。
*本微信文章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转载请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出处。
编/辑/ 文宣部
责/编/ 吕彦蓉
审/核/ 谢丝丝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