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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产品质量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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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先后进行三次修正。作为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律,产品质量法对规范产品质量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的支持下,法治日报社开展了“‘书·法’系列活动之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活动。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报社主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先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20部法律法规。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第六、七届理事 湖北省书法院院长 刘永泽

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七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 内蒙古书法家协会主席、秘书长 李力

产品质量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广东省东莞市书法家协会理事兼草书委员会委员 邓新江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九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天津书法家协会理事 李慧斌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 宁夏书法家协会主席 宋琰

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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