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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山东省教育厅印发
《山东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互转实施办法》
《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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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中阶段育人方式、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丰富学生成长成才路径,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普通高中与中职学生学籍互转、双向流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生互转总体原则、基本要求,指导落实有关政策,对各地各校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互转实施细则,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参与学校、互转基本方案,保障有关政策落实,对学校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有关高中和中职制定互转实施方案,进行互转学生的考核、课程衔接以及学籍变更等工作。
第四条 学生互转坚持“自主自愿、双向流动、学分互认”的原则,建立工作成效评估、参与学校动态调整等工作机制,保障学生发展权益。
第二章 互转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互转原则上在一定范围内的高中和中职进行。各市结合实际,确定一定数量的高中和中职作为互转学校,可实行“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结对。互转原则上在县域内进行,不具备互转条件的县域,可在市域内统筹安排结对学校,不得跨市域进行。
第六条 互转学校可采取中考联合招生、共同培养的方式划定互转学生范围,也可面向学校所有学生开展互转。互转实施方案须明确学生互转前后学习地点、学籍所在校、培养方案以及转学具体条件等。相关要求须与中考政策同步发布。
第七条 中职转高中可安排在高一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进行;高中转中职可安排在高一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和高二第一学期末进行,每名学生转学次数各市自行确定。转学后不适应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
第三章 互转程序
第八条 转学按照学校发布互转通知、学生自愿申请、转入学校考核、拟定转入(出)名单并公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完成学籍变动等基本步骤进行。
第九条 互转学校应提前发布互转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空余学位(含专业)、报名条件、考核时间及方式等。
第十条 符合互转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参加互转,并填写《高中与中职互转申请表》(附样表)。
第十一条 转入学校面向申请学生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可以以学生中考成绩、转学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以及单独组织的互转文化课和技能考核、职业适应性测试情况等为组成部分,也可根据实际确定其他具体考核内容。鼓励建立市级统筹的考核命题机制。考核内容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考核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家长监督。
第十二条 互转考核通过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限内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编入相应的年级、班级(或专业)学习,并建立相应学籍。建立学籍互转中间库,推送转学信息,缺失信息由转入学校组织学生补录。
第十三条 转学后按照转入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或享受学费减免。严格落实“人籍一致”要求,学生互转后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第四章 教学衔接和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转学一般转入对等年级,与同届学生同时毕业。高中学生转入中职只能转入三年制中职,不得转入五年制和“3+4”贯通培养的中职段。
第十五条 高中和中职应根据本校课程设置要求和学分认定办法,对转入学生已修习的课程按“相同直认、相近可认”的原则进行学分认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学习。具体互认办法由互转学校根据高中课程方案和中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鼓励各市研制《普职互认课程目录与学分换算指南》,明确普通高中文化课与中职学校文化基础课的学分抵扣规则、中职学校技能证书、实训课程与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等课程的学分转换标准。
确因转学前缺修课程导致不能进行后续学习或影响毕业的,转入学校应安排学生进行补学。
第十六条 原就读学校应为转学学生发放修习时间和完成学业情况的相关证明,转入学校应为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补录相应档案材料。
第五章 毕业与升学
第十七条 高中学生转入中职后,需达到中职教育毕业标准,方可获得中职毕业证书。中职学生转入高中后,需达到普通高中教育毕业标准,方可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转学后按照转入学校学生身份性质参加相应的高考报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综合高中(班)学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地互转实施细则,结对学校制定互转实施方案,均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高中与中职互转申请表(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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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地各校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同属高中阶段教育,在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和学生“出口”方面,各有侧重,均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做出了各自不可替代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两者间各自独立、沟通不畅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学生多样化选择和成长。为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强省建设规划纲要关于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以职普融通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等部署要求,满足群众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我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拓宽学生成长成才路径,构建更加开放、灵活的高中阶段教育体系,努力让每一个孩子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从省级层面系统构建了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互转的制度体系,明确了互转原则、范围,互转需要关注的重点环节,以及互转后的课程衔接等问题,打通了原来学分、学考、综评等阻碍互转的症结,为各地各校实施互转提供了可靠路径。
三、学生互转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自主自愿、双向流动、学分互认”原则,尊重学生选择权,保障教育公平,建立科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学生转得进、学得好、有发展。
四、《办法》适用于哪些学校和学生?
答:各市按照“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形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和全日制中职学校作为互转学校,互转学校的学生按照《办法》进行互转。互转原则上在县域内进行,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市域内统筹,不得跨市域进行。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综合高中(班)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
五、学生在什么时间可以申请转学?
答:充分考虑高中和中职教育教学实际,坚持学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了互转的时间节点。普通高中开展选课走班和学生第一次参加学业水平合格考试一般均为高一下学期末,为保证中职转入学生尽快适应高中教学进度,中职转高中按照最大次数即2次设计,分别是高一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高中转中职按照最大次数即3次设计,分别是高一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和高二第一学期末。具体转学时间和每名学生转学次数各市可结合实际自行规定。
六、转学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实施互转的学校、互转的基本要求等,应同中考招生政策一并面向社会进行发布。在具体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学校发布通知、学生自愿申请、转入学校考核、拟定名单并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完成学籍变动等基本程序。互转整个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转入学校如何组织考核?
答:考核内容可以以学生中考成绩、转学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以及单独组织的互转文化课和技能考核、职业适应性测试情况等为组成部分,市、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确定其他具体考核内容。鼓励市级统筹命题,确保考核公平、科学、规范。
八、转学后学籍、学分如何衔接?
答:转学学生须在规定时限内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编入相应的年级、班级(或专业)学习,同时转入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按照“相同直认、相近可认”原则,转入学校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学分认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学习。鼓励各市制定《普职互认课程目录与学分换算指南》,推动课程衔接、学分互认更加科学可信。
九、转学后学生课程衔接和毕业、升学如何安排?
答:学生转学后,确因转学前缺修课程导致不能进行后续学习或影响毕业的,转入学校应安排学生进行补学。学生须达到转入学校的毕业标准方可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并按照转入学校学生身份参加高考报名,享受相应升学政策。
十、各地各校如何落实《办法》?
答: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结对学校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地各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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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 辉
二审:周爱军
三审:鹿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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