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6 号),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福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经查,华福证券作为原新三板挂牌公司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平生物”)的主办券商,在江平生物 2021 年、2022 年 2 次定向发行推荐工作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具体而言,华福证券未对江平生物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定向发行申请文件认真履行审慎核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江平生物定向发行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也未能保证其所出具的推荐工作报告以及对江平生物定向发行说明书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
厦门证监局指出,华福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并要求华福证券充分关注挂牌公司财务内控有效性,健全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及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内控制度,落实勤勉尽责要求,切实提高执业质量水平。
根据决定书,若华福证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对外发布。
![]()
图源:厦门证监局官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