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更加具体,直接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纳入法制审核的内容。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是否需要集体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均未作出相关规定。
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执行的两个程序,二者紧密相连,法制审核是集体讨论决定的前提,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执行内容等方面又存在明显区别:一方面,法制审核为必经程序,所有行政处罚案件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集体讨论只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案件复杂或需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范围较小;另一方面,法制审核侧重于案件的合法性,如,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审核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等,而集体讨论侧重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如案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拟吊销许可证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等。
因此,笔者认为,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是可以源头避免应当移送而未移送、以罚代刑的情况发生;二是可以确保移送案件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效率;三是涉嫌犯罪案件在向司法机关移送之前,行政机关根据案情变化,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作出这些处罚决定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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