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公猪80头母猪50头以上!种畜禽经营主体新标准发布【福建新桂龙特约·种猪视野】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种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主体的采精种公畜和供体母畜数量要求。
80头种公猪,50头供体母猪!
精液与卵子生产经营主体有规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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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将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科学的分类管理,分为家畜遗传材料、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商品代仔畜雏禽4类,对生产经营主体提出了规模要求,勾勒出良种繁育体系“金字塔”结构。
如图所示,遗传材料生产经营主体(如:种公猪站、供体母猪场等)要求合格的采精种公猪不少于80头、生产卵子、胚胎的供体母猪不少于50头。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养殖场要求大白猪基础母猪300头以上;其他品种基础母猪100头以上;配套系用于第一母本的专门化品系基础母猪300头以上,其他专门化品系的基础母猪100头以上。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养殖场要求基础母猪100头以上;配套系母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商品代仔畜雏禽养殖场要求基础母猪50头以上。
《规范》规定了种畜禽养殖场中基础母猪存栏最低规模标准,从源头对种猪的繁育提出了具体的数量要求,改变了以往全国各地标准不一的局面,有助于各类养殖场明确自身定位,确保良种繁育从上至下传递。
种猪场生产经营许可评审涉及七大方面
驻场专技人员要求1~5名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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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现场评审环节围绕七大方面展开:生产群规模、供体/种猪来源、选址与建设、设施与设备、技术人员、供体畜质量/种猪生产、制度与落实,对这些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考核要求,主要与各养殖场的经营性质有关,统一了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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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除了明确了不同类型养殖场的种猪数量要求,还要求了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技术人员1~5名不等。驻场专技人员对于种畜禽养殖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工作性质不同,配备的人员数量也不同。
专技人员不仅能正确操作与生产各环节(如:质检、培养、分娩、保育等)有关的设施设备,还能对养殖场进行规范管理,在疫病防控、记录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起到关键性作用。明确的种猪数量、专业的人员、制度和设备,共同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
电子化高效申办,现场评审合格后即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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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申请办理效率,农业农村部已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上部署了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及变更“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申办,实现“企业少跑腿”,办事流程透明、高效、可追溯,现场评审合格后即可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完成赋码、制证。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申请变更时,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畜禽品种的,需要提交种畜禽来源说明材料;许可证编号由种畜禽养殖场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简称、首次发证年份、行政区划代码、畜禽种类代码、发证顺序号及校验码构成17位综合代码,具有全国唯一性;决定准予变更的,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规范》通过规定种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为生猪种业构建了一套明确、科学、严谨的监管框架。这不仅将加速淘汰不合规的落后产能,推动行业兼并重组与转型升级,更从长远角度保障了我国生猪产业的种源安全与核心竞争力,为端稳“肉盘子”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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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洪琳媛
【数据调研】洪琳媛
【内容采写】洪琳媛
【数据制图】洪琳媛
【内容审核】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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