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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兴城市道路运输经营者: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市172家道路运输经营者因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停业时间超过180日,决定依法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涉及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到兴城市政府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分中心办理许可证件注销,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兴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5日
来源:兴城市人民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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