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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在商业交易和民事活动中,双务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一方或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此时抗辩权就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享有的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类型。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一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未约定付款和交货的先后顺序,买方在卖方未交付货物前有权拒绝付款,卖方在买方未付款前也有权拒绝交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几个要件:首先,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其次,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再次,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最后,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值得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并不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旦对方履行了债务,抗辩权即告消灭。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权利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约定业主先支付预付款,承包商再开始施工,若业主未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商就有权拒绝开工。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仅限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实践中,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有效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己方履行后对方不履行造成的损失。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一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其目的是保护先履行义务方的合法权益。常见的情形包括: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例如,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在发货前发现买方濒临破产,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注意: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应恢复履行。不当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因此需要谨慎对待。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和适用这三种抗辩权十分重要。首先,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断债务是否有先后履行顺序。若无明确顺序,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若有明确顺序,则考虑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其次,要准确把握各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避免滥用抗辩权导致违约。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表明,法院在审理抗辩权纠纷时,会重点审查抗辩事由是否成立、抗辩行为是否适当等问题。例如,在某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法院经审理认定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支持了买方的抗辩;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卖方因担心买方资金问题而拒绝交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被法院认定为违约。
抗辩权的行使还涉及一些特殊问题。关于抗辩权的放弃,当事人可以明示或默示放弃抗辩权,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关于抗辩权的限制,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抗辩的情形,当事人则不能行使抗辩权。关于抗辩权的效力范围,原则上抗辩权的效力仅及于抗辩权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第三人权益。此外,在长期合作合同中,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更加慎重,以免影响长期合作关系。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关于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一脉相承,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第321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法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相比之下,英美法系主要通过"对流条件"理论和预期违约制度来解决类似问题。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抗辩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纠纷日益增多,正确理解和运用抗辩权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既要善于运用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又要防止滥用抗辩权导致违约;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需要准确把握各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抗辩权纠纷案件,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
未来,随着经济形态的不断创新和交易方式的日益复杂,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例如,在电子商务、跨境贸易等新兴领域,如何适用抗辩权规则就需要进一步探索。此外,抗辩权与其他法律制度如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的关系也需要深入研究。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将更加成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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