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交易中,很多的小额的买卖都没有签订买卖合同,而且均是频繁的、滚动式发生,结算也是分批次的进行的。而买卖合同双方在交易结束后对之前的发生的买卖以欠条的形式确定欠款额后在未约定还款时间,逾期利息的情况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又该如何主张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很显然即使没有约定,出卖人也可以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而且对于逾期损失计算标准该条款约定也很明确,也可参照LPR加计30%-50%。但是关于以欠条结算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时间该从什么时候计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而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发生交易后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小额买卖,通常“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大额买卖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货物及货款的交付时间。在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交易中,买受人出具欠条具有两层意思表示,一是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货款,二是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交付货物后,其向买受人主张货款,主动权在买受人一方,出卖人不具有优势地位,因此,即使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的,在出卖人交付货物时,买受人已经负有付款义务,在买受人出具欠条时,其没有主张宽限期的,以欠条出具之日为付款日,逾期应当支付利息。
所以对于出具欠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即使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时间,逾期付款损失也可以从欠条出具之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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