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目前,天津共有公交线路800余条,线路长度2.5万余公里,线路覆盖我市各个区域,实现全域出行公交化,各郊区村镇“村村通公交”。为加强我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进一步明晰乘客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不文明乘车现象,市交通运输委组织修订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引导广大乘客文明出行、规范乘车,对于维护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营服务秩序,维护乘客权益,提升城市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征求时间: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拟于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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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包括乘车秩序、文明乘车、乘车优惠、物品管理等共计1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第二条。主要明确了遵守乘车秩序、乘车安全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第四条。主要明确了特殊群体乘车相关内容。
第五条-第六条。主要明确了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第十条。主要明确了乘车购票、优惠乘车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主要明确了乘车携带物品尺寸限制、禁止携带物品类型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守则行为处置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施行时间、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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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电)车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本守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增加:《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作为依据。
第一条 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不随意插队,应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先下后上。乘坐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不抢占座位。
增加:“文明乘车,不随意插队”“先下后上”“乘坐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不抢占座位。”
修改:“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修改为“应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二条 乘车时不得强行上下车;不得干扰、阻碍驾驶员的正常工作。行车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不得擅自开关车门和擅自启动破窗逃生等应急装置;双层公共汽车行驶时不要上下楼梯。
删除:“乘坐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第三条 老、幼、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优先使用特需座椅,乘客应主动让座位。
第四条 酒醉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五条 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酒、乞讨、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修改:“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修改为“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酒、乞讨、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增加: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躺卧和踩踏座席,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删除:原第七条
第七条 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主动投币、刷卡、扫描电子客票或者出示免费乘车证件。乘坐无人售票车应自备零钱,车上不找零钱。需要报销的,可取同值报销凭证。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查验后,可以免费乘车。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修改:“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对冒用他人免费乘车卡刷卡乘车的,驾驶员有权收回上交”修改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查验后,可以免费乘车。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 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可免费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删除:“所持车票(已投币或刷卡)依然有效”
第九条 身高1.3米(含1.3米)以上的儿童须购票。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两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所带领的儿童超过两名时,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修改:“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修改为“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十条 无票乘车或者持过站票、冒用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乘坐无人售票车不投币、投币不足、投残币等的,乘客应补交足额车费。乘客拒不支付票款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增加:乘客拒不支付票款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一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高度(长度)不超过1.7米的行李物品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携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等物品乘车应妥善放置,不得阻碍通道,避免与其他乘客发生碰撞。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修改:“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5公斤、体积不超过0.12立方米、高度(长度)不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乘车。携带物品重量、体积、高度(长度)超过以上标准的,不准乘车。携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等物品乘车应妥善折叠,不得阻碍通道,避免与其他乘客发生碰撞。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修改为“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高度(长度)不超过1.7米的行李物品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携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等物品乘车应妥善放置,不得阻碍通道,避免与其他乘客发生碰撞。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十二条 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活体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充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充电辅助交通工具,残疾人携带的电动轮椅车除外)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修改:“严禁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开封或散装酒类乘车;不得携带宠物、禽、畜等活体动物乘车(导盲犬、军警犬除外);不得携带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上车(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修改为“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活体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充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充电辅助交通工具,残疾人携带的电动轮椅车除外)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修改:“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劝离或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应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守则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查询地址:
意见征求时间: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8日。
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sjtyswggjtc@tj.gov.cn。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共交通处),邮政编码:300250。
注意事项:提出修改意见请注明所依据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或修改理由,并在意见征求时间内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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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霍然
来源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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