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生态环境部举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媒体吹风会。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介绍,《条例》从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出发,着力完善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的制度机制,对参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严密的法律责任。
《条例》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力度,既设置了罚款处罚,也有禁业规定,还规定了吊销资质,防止“换马甲”逃避制裁。技术服务机构既包括从事监测活动的机构,也包括从事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机构。赵柯表示,“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快速扩大,既为生态环境保护注入新的社会力量,也带来了巨大的监管压力。《条例》提出,对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吊销资质证书;技术服务机构因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禁业,情节严重的10年禁业,构成犯罪的终身禁业。切实让技术服务机构对弄虚作假望而却步。
此外,《条例》还实施“双罚”,分别明确了对“委托方”排污单位,以及“受托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力求破除排污单位“推卸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包合格”的“潜规则”。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示、暗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弄虚作假的,在对单位实施处罚的同时,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倒逼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加强数据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既罚“单位”,又罚“负责人员”,破除让具体工作人员当“替罪羊”的侥幸。
赵柯指出,监测数据造假,涉及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还有监测设备厂商。有些生产厂家故意在监测设备上设置便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后门”,《条例》对此违法行为也作了考虑。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该设备有关情况以及其生产者、销售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处理,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做好衔接,形成部门合力打击造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鑫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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