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11月18日,生态环境部举行媒体吹风会,介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有关情况。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张大伟介绍,近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公布,这是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条例》将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纳入自行监测管理范畴,做出了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后续开展相关工作预留制度空间。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张大伟介绍,我国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生态环境监测网,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仍面临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张大伟表示,《条例》牢牢把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基础性行政法规”这一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确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制度,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的总体要求。
一是坚决有力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2025年,国务院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国务院部署,生态环境部配合司法部全力推动条例起草等工作,如期圆满完成立法任务。
二是固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纳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先后出台监测网络建设、省以下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等系列改革文件。通过制定《条例》,将“谁考核谁监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等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制度,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三是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条例》聚焦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薄弱环节,紧盯公共监测质效需要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多发、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乏力、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惩治力度不足等突出短板,有针对性地强化制度设计、明确各方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提供强有力法律武器。
四是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和引领性。适当考虑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可能带来的监测需求,《条例》将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纳入自行监测管理范畴,做出了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后续开展相关工作预留制度空间。同时,《条例》强化监测科技创新导向,鼓励、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不断提升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生态环境标准、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张大伟指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为契机,持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监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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