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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个体户享重点群体创业优惠未满3年转企能否继续享受
问 Question
我单位是福建的一家个体工商户,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时转型为企业,请问能否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5年6月10日在互动交流-在线访谈版块发布《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题解答》对问题“汤副,重点群体创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未满3年时转成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按照政策规定,重点群体开办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在3年内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该个体工商户如享受政策未满3年、转型为企业的,自转企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如转型为企业后,符合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因此,你单位作为个体工商户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转为企业的,自转企次月起停止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 你单位作为个体工商户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转为企业的,自转企次月起停止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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